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

发布者:陈珍发布时间:2023-09-19浏览次数:10


根据《关于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7号)、《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56号)等文件精神,自202311日起,本市大学生全面实行持卡就医结算,为稳步推动该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我校所有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

二、个人缴费

 学生应按规定缴费渠道办理个人缴费手续,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学校每年统一为大学生集体办理。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45元(此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联合多部门进行逐年调整)。

三、就医管理

大学生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各类电子凭证,下同)。

四、保障待遇

1、校内门急诊医疗待遇

大学生在已定点联网的院校内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下同)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2、校外门急诊医疗待遇

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即设置300元起付线,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3、住院医疗待遇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执行,即大学生每次住院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4、异地医疗待遇

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急诊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5、大病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具体为:大学生罹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自负的部分可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再报销65%

具体承办居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寿(95519)、平安养老(4008195511)、中国人保(95518)、太平洋人寿(95500

大学生罹患大病的,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可在上述四家保险公司范围内任选一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选择后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不变)。申请理赔的材料及相关要求,请咨询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

五、社会保障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办理

1、社会保障卡办理:有“个人线下办理、个人线上办理和单位批量办理”等三种方式。选择个人办理的,线下可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指定银行申领,线上可通过随身办市民云APP申领(随身办首页-底部-办事-社会保障专栏;或首页搜索社保卡,选择上海新版社保卡申领服务)。已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无需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同时具备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经开通后方能使用。

2、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办理:已领取本市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已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区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1.相关政策网站

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ybj.sh.gov.cn

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

市民信息服务网:www.962222.net

2.相关咨询电话:

医保咨询服务热线:12393(医保政策与经办服务);

市民服务热线:12345(社会保障卡业务)

本细则自20231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