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8-14浏览次数:36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2018237

  

关于印发《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

现将《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812月31

附件: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学院对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学院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使用学院部门预算经费(含财政补助收入、各项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采购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干扰学院的采购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四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及服务,在当年度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按照当年《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上海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询价采购、政采集市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五条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且规定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六条非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但未规定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按以下规定实施采购:

(一)预算内单价小于等于2万元(批量3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政采集市采购,询价采购顺序选择采购方式。其中询价采购操作在政府采购网线下举行。采购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二)预算内单价2~5万元(批量3~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政采集市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询价采购顺序选择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操作在政府采购网线下举行。采购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三)预算内单价大于等于5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应按以下限额规定,组织公开招标采购,特殊情况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

1. 预算内单价小于10万元(批量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在学院外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组织政府采购网线下公开比选采购。无法组织采购的,可按实际情况选择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

2. 预算内单价大于10万元(批量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须由学院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七条未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政府采购网线下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网线上采购。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公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 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货物和服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凡实施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询价采购发生不足三家供货商投标的;

3. 涉及国家机密或灾害、安全、急救等需紧急采购的物资,(经学院领导同意);

4. 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和自制仪器设备和装置采购零部件。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分为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和学院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十条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线上实施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等活动。

第十一条学院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或其他方式采购。采购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购文件的编制

资产管理处应当会同使用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负责人的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并经采购负责人签字同意。采购负责人应当以满足实际工作和业务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采购文件应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定义为“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询价采购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外,其他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指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限制性条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二)采购信息发布和响应文件提交

1. 凡实施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在学院外网发布相应的采购信息公告,并附相应的采购文件。响应人可以在网上下载采购文件,并在规定截至日期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 凡实施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应在供应商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不低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出邀请参与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并向响应人递交采购文件。响应人应在规定截至日期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3. 凡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向单一来源供应商提出邀请参与单一来源采购,并向响应人递交采购文件。响应人应在规定截至日期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三)评审小组组成

评审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学院纪检监察处、财务处、校内相关专家和采购负责人等共同组成,使用部门的采购负责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学院纪检监察处监督并规范整个采购过程,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采购组织与协调管理工作。

每次评审的评审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且以奇数安排。评审小组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定义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委员会”、“磋商委员会”和“议价委员会”。

(四)评审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与评审;

2.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编写评审报告;

5.告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资产管理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学院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评审方式和方法

评审方式按照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为评标、谈判、磋商和议价。采购文件编制时应明确定义评审方式。具体的评审方法是:

1. 凡实施招标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采用综合评分方法,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2. 凡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的,采用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最低报价者作为合同供应商;

3. 竞争性谈判采购和竞争性磋商采购实施评审小组分别与各个供应商面对面谈判或磋商的形式,允许供应商对谈判或磋商确定的事项进行承若,并可提出第二次报价。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七)评审内容

评审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审分为商务、技术等(含商务中的价格)几部分进行。商务、技术方面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时,以货物或服务的性能价格比再加上综合因素,作为评审的依据(货物综合因素包括:国内外运输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零配件来源及后续的补充支撑、售后服务优劣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等;服务综合因素包括:服务方案、相似业绩、服务团队、企业综合实力等)。评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在评审报告中书面体现。评审应做好原始记录,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提出书面的评审报告。专家的评审意见及评审汇总结论应归档。根据评审结果,由资产管理处发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任何货物和服务按照采购程序完成供货商或服务商选择后,应按以下流程与供货商或服务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履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金额3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经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同意,由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相应采购合同。

(二)合同金额3万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学院OA系统相关的合同审核流程,由学院与供应商签订相应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建立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反馈平台,定期对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诚信、服务、专业能力和规范操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供应商库,从而加快采购执行进程,提高采购效率。

第四章采购纪律

第十四条采购工作应本着“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与供应商有亲友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开启响应文件和评审过程中,采购方任何人员不得私下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礼物和其他馈赠。违规者将由学院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在采购过程中,凡发现如下行为之一者属违规,学院纪检监察处工作人员有权中止或终止该项采购活动。

(一)相互串通提交虚假响应文件的;

(二)评审期间泄漏评审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采购、评审工作的;

(四)评审报告不如实反映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实际情况的;

(五)评审报告未经审定,就签订供货合同的;

(六)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沪电信职院〔2017〕1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