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8-14浏览次数:39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2019〕39

  

关于印发《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

现将《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942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力或优势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校)、特许经营权及其它资产权力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促进其价值转化;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和处置的报批手续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七)协调学校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相互关系;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能与分工:

(一)宣传部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等学校商誉的管理,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负责校刊涉及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科研项目的合作、交流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入账审核、监督,定期与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对账;

(五)信息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

(六)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校企合作处负责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七)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流动中涉及的无形资产未结清事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人事管理;

(八)国际交流处负责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中涉外的知识产权管理;

(九)其它新型表现形式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立和登记无形资产卡片及明细分类账(台账)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登记、审核、统计、清查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五)积极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七)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九)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九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 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二) 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 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十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非专利技术: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活动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所属单位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其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

(二)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入账价值。在发生购置、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时,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没有相关凭据的,其入账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入账;没有相关凭证、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六条自行研发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成果保护及权利归属明确后,凭相关书面材料,完成无形资产的明细登记、汇总,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九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用途、期限等。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学校审批,必要时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审批后,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其签订使用协议,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所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划转(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八条处置无形资产由相关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90%。

第二十九条处置无形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评估论证,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报国有资产委员会或按有关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批准;

(四)按相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行奖励激励制度,鼓励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4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