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14浏览次数:47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2017〕158号  

  

关于印发《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

现将《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公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的出租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出租的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是指产权归学院所有,学院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公共活动等各项办学需要的前提下进行了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申请获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允许出租的房屋。

第三条学院对出租房屋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院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学院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出租房屋由资产管理处实施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出租。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出租房屋规范管理的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核定出租房屋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

(三)负责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出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

(四)负责出租房屋的公开招租,代表学院签订租赁合同;

(五)负责规范承租人的使用行为;

(六)负责按租赁合同依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七)监督和指导出租房屋所属房屋使用归属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使用功能和经营项目

第五条出租房屋使用功能的核定:根据校园各功能区域的实际情况,以提供方便、快捷的校园生活条件配套为目标,结合师生生活需求和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各类出租房屋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核定:按学院统一规划、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出租房屋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出租房屋的出租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七条出租房屋租金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评估予以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无法评估确定的,按出租房屋相应地段政府指导价确定。实施房屋出租,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合法租金,确需低于合法租金的,应说明理由,上报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八条出租房屋确定承租人应实施公开招租,公开招租失败的,可以实施定向招租。实施公开招租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承租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确定合同承租人。

第九条承租人的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主体。

(二)无不良经营记录和债务纠纷。

(三)具有上海市本地户口,或具有上海市本地户口和稳定收入的人提供的担保。

第五章租赁合同管理

第十条出租房屋租赁须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一般2-3年。合同期满,如承租人申请续约,经学院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且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可以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评估不合格则不能续签合同。该出租房屋按学院规定重新组织招租工作。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出租房屋所属房屋使用归属部门代表学院履行出租房屋日常管理职能,协调学院其它管理部门和承租人的关系。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和配合学院相关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员工遵纪守法,经营行为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院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增加经营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经营项目,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学院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十五条承租人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增加设备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加建、拆建、拆改变动、装修房屋或增加设施等。承租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加设备等,须事前按消防安全要求做好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向学院后勤保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有关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水电设备,应事前向学院后勤保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办理增容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承租人及有关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

(四)承租人在装修中,不能损坏房屋的原有承重结构、不得改变房屋外立面;不得损坏房屋室内墙面、地面、天花,确保房屋室内外观的完整性。

(五)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不能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墙体、屋顶、门窗、地板等),不能损坏或拆除电线、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箱、水表、原有水管及阀门等房屋的附属设施。房屋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房屋维修

(一)承租人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承租房屋,配合做好承租房屋的检查。

(二)学院负责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室外供电系统、室外上下水管道自然损坏的维修,其它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维修期间,承租人及有关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

(三)承租人损坏承租房屋,应负责及时维修。

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的移交

(一)出租房屋出租时,学院资产管理处应与承租人履行出租房屋的移交手续,对房屋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

(二)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收回出租房屋时,学院资产管理处应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应协助、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环保等工作,协助组织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承租人必须签订消防、治安责任书,承担落实房屋的消防、治安责任,遵守《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租房屋承租人行为规范》(见附件2)。

第七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资产管理处按租赁合同依法收取出租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和滞纳金,并协助学院后勤保障处理水费、电费等的收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交纳相当于3个月房租标准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学院将保证金无息退回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费、电费和管理费等。不按时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月租金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其它费用的滞纳金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可选择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纳租金。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学院按合同约定收取不少于3个月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二)擅自增加经营项目。

(三)擅自转租、分租和变更使用性质。

(四)不配合学院管理和监督,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经营行为,学院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恢复房屋原状,费用自理;造成学院损失和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院将收取承租人不少于3个月以上租金的违约金,并视情况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欠交租金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学院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追缴承租人所欠费用。

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退房的,学院资产管理处应要求承租人限期迁出。如承租人未在期限内迁出,学院将扣除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并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房屋。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应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出租房屋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申请表

出租房屋地址


出租房屋名称


变更(增加)

理由


经营范围


经营项目

1

2

3

4

房屋使用

归属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出租房屋承租人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二、自觉做好出租房屋防火安全工作,包括:按照消防规范配备好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在出租房屋内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在出租房屋内使用电热棒、电炉等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伪劣电器或高热电器;不在出租房屋内使用煤气罐及煤气炉等煤气用具;不在出租房屋内烧香拜神。

三、不在出租房屋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出租房屋内物品要摆设整齐美观,自觉做好出租房屋卫生清洁工作,不乱丢、乱堆放垃圾和杂物,不产生污染环境物质,保持出租房屋环境清洁。

五、不占用超出出租房屋承租范围的公共地方进行经营等活动;不大声喧哗或制造嘈杂声影响师生或周边群众生活。

六、经营食品出租房屋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出租房屋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出租房屋食品必须标有检验合格证及食品出厂的地址和生产保质日期,不得经营未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或过期腐败的食品。

七、禁止在出租房屋内发生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不得经营超出合同规定经营范围的项目;不得经营非法的书籍及影碟等。

八、禁止在出租房屋内住人。

九、出租房屋雇工必须持有身份证、务工证、体检表。

十、出租房屋经营时间:7:30--23:00;在学生期末考试期间,晚上经营时间不能超过22:30。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