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李辉发布时间:2018-06-25浏览次数:135

各部门、二级学院: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现将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和青年科学奖四个奖种。各类项目均按照通用项目或专用项目的分类分别填写、公示、报送。专用项目是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专用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均为通用项目。

二、基本条件

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推荐项目数额不限。

2.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4.推荐项目所含技术内容,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5.已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三、申报条件

(一)自然科学奖

1.拟推荐项目需提供10篇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2.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必须是201611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

3.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论著,中方学者需是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且署其国内单位,并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并同意中方学者单独申报奖励。

(二)技术发明奖

1.拟推荐项目应已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前3人应为推荐书中“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表所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且每个完成人须有独立的发明内容。

2.拟推荐项目须实际应用2年以上。

3.拟推荐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科研成果,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有效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1.拟推荐项目应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

2.拟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实际应用2年以上。

3.拟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3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省)级以上奖励满2年且之后推广工作突出。

4.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项目,需为正式出版发行2年以上并已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四)青年奖

提名推荐青年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811日后出生)。

四、申报流程

1.有意向的老师填写相应奖项的推荐书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 将通用项目推荐书纸版2份,专用项目推荐书纸质10份送到科研处C202,电子版一并发到邮箱。

2.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通用项目凭推荐单位号和登陆口登陆“科技评价与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202.205.109.48/Cutech/login.t),并于712日前完成网络推荐申报工作。专用项目登记须按照国防科技成果登记有关要求进行。

3.材料受理时间截止74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胡倩倩  021-57134786

邮箱:20180009@stiei.edu.cn

附件1.推荐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具体要求(1).docx

附件2.2018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docx

附件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通用项目汇总表.doc

附件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doc

附件5.回避专家申请表.doc

 

                                        科研处

201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