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7]12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07]17号)、《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及《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43号)等文件要求。自2011新学年起,上海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为此,我院制定高职学生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2011年后入学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缴费与期限
1.2011年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高职学生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前原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2.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费用,仍可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但须通过学院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零星报销事宜。
三、学生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与上海城镇居民中小学生一样,2017年是每人每年110元。以后,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
四、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学生在本院医务室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按规定个人自负每次不超过10%。
(二)学生经学院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是:
1.学生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50%,个人自负50%。
2.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医疗机构 | 门急诊 | |
起付标准 | 可报销比例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一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70% |
二级医疗机构 | 60% | |
三级医疗机构 | 50% |
3.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医疗费用结算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40%。
医疗机构 | 住院 | |
起付标准 | 基金支付比例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一级医疗机构) | 50元 | 80% |
二级医疗机构 | 100元 | 75% |
三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60% |
4.不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医疗报销范围。如:救护车,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斗殴、宠物咬伤、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
五、就诊方法
(一)住院
1.住院实行定点医院和转院及急诊住院三种方式,学院住院的定点医院是中山医院。门诊大病由就诊医院开具大病登记申请表。学生凭“住院通知书”与学院医务室联系开具结算凭证,凭结算凭证与医疗机构结帐,医院会直接折算学生该付的费用,不用回学院报销。
2.外省市学生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在户籍所在地发生急诊(不含门诊)住院、因病等原因休学期间在户籍所在地门急诊住院,应到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学院统一到奉贤区医保机构申请报销。
3.寒、暑假在本市住院或开大病结算单的学生,先告知辅导员,然后拿住院通知单复印件、学生证、身份证与医务室医生联系开住院结算凭证。
(二)普通门急诊
1.普通门诊实行学院医务室就诊,在学院医务室就诊者必须带好学生证或有照片的校园卡。接诊医生根据学生病情酌情处置,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医生开据学院转诊单,凭转诊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未经医务室转诊的,擅自到医院就诊的医药费自理。如遇紧急和特殊情况无法开据转诊单,应与辅导员联系,由辅导员向医务室说明情况,征得医务室医生同意后方可就诊。
2.在医务室就诊流程:挂号→就诊→处方签名→付费→取药
3.急诊可在居住地附近的医院就诊。就诊期间不能几家医院同时反复就诊。
4.寒暑假,节假日期间就诊:市区学生门诊必须在户籍或居住地附近的指定医院就诊。指定医院为:同仁医院(原长宁区中心医院)、天山中医医院、中山医院、仁济医院(浦东、浦西)、华山医院、瑞金医院、市六医院、新华医院及其分院;郊县(区)崇明、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奉贤的学生可在各区中心医院就诊。外省市学生可在居住地附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种疾病不能在几家医院同时反复就诊。
七、报销方法
(一)报销所需凭证
1.门急诊需凭:转诊单(急诊例外)、医院病历卡、发票、学生证复印件。
2.外省市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需提供发票、费用清单、病史卡或出院小结、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报销流程:
申请报销的学生先到医务室填写医药费报销单,由医务室负责人核准,本人签字确认。
(三)审核时间:奉贤校区:星期一和星期三中午12:00~13: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审核地点:奉贤校区医务室。
(五)报销时间:每月25日医务室汇总后交财务处,次月18日前财务处将报销金额打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八、其它
1.本办法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学院后勤保障处。
2.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政策出台,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3.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学生手册及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附1:咨询电话
奉贤校区医务室咨询电话:57131333-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