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维修项目具体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电子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
为了保障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工程质量,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维修项目具体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
理细则(试行)
2.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维修项目具体实施
细则(试行)
3.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管理制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31日
1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基建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学院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社会企业投资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装饰装修、修缮、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1. 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2. 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3. 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基建工作情况由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后勤保障处处长向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必须向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设立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财务处、监察室、工会、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参加领导小组的各部门派员参加,并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合学院基建部门处理基建工程有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的需要,可设立学院监察小组对建设基建工程项目进行整体监察。作为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学院党委会负责。学院监察小组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学院纪委、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的职责是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企业的审核和考察,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的招标,并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或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的招标(委托招标)、采购及有关管理;学院监察室负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的跟踪审价及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及对基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可委托教育系统或社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甲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学院应与代甲方管理机构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学院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机构或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 决策 立项 审批
第十二条 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发展规划提出拟建基建项目内容,由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立项必要性的决策。
第十三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按照上述决策,提出拟建项目的相关条件,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进行可行性决策。
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
资金准备不充分、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不得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学院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送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获得上海市教委或上海市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后,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要依据批复文件办理项目工程报建手续。
项目可研阶段完成后,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 勘察 设计 监理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工程的责任人要监督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监督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由负责前期手续的经办人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工程的责任人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监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由后勤保障处处长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要监督设计单位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制度。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货物采购的,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招标。
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招标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将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需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报告报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经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基建招标小组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基建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院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学院根据基建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第二十三条 达到下列招标规模标准之一的,学院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五条 学院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文件须经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会同学院监察室共同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的,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七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学院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对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项目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未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请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拟建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控制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招标文件制定中应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明确。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三十条 合同(协议)的订立必须按照学院《各类合同签订流程和操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学院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协议)签署工作;校内招标的基建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合同(协议)签署工作。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起草合同(协议),经按照学院《各类合同签订流程和操作办法》流转后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合同采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的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 拆除工程也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按本细则第三十条款要求签订拆除合同(协议)。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
施工单位在进入现场前,由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与学院保卫处共同协商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必须按基建管理程序组织施工,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必须经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学院监察室,经书面同意后,在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三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处长和工程负责人共同负责对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及施工现场技术员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及施工现场技术员负责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
第四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及施工现场技术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建立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及施工现场技术员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后勤保障处(基建办)现场施工员报告。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并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四十四条 由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牵头负责对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项目进行现场会签。参加人: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后勤保障处(基建办)现场技术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监察室负责人(会签单附后)。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中,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不得随意压缩。
第四十六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必须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增减工程的管理。
合同价款以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不含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单位提出报后勤保障处(基建办)例会同意后,再由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处长及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后勤保障处(基建办)现场施工员、负责经济工作的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附现场签证单)。
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除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现场施工员负责监督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对设备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须送检的,应在后勤保障处(基建办)现场施工员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见证员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五十条 学院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院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一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及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协同经办人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经公安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及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协同经办人在自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协助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元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六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项目质量标准的规定,市质量监督站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要进行校内工程竣工验收,该项由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处长组织实施。参加人: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后勤保障处(基建办)现场施工员、监察室负责人、物业相关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会签单附后)。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及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
第五十七条 全部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并经校内竣工验收同意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质量保修期满后,管理、使用等相关问题均由后勤保障处、物业公司及使用部门负责。
第五十八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擅自使用。确因学院特殊急用,必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章 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基建工程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学院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基建工程财务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符合学院招标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执行,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处要严格实行基建工程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学院监察室对基建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价,随时控制材料价格,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和审计。学院财务处按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的结算。
第六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1.工程进度款支付制度: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将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给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办)按照财务处给定的当月工程款(用款额)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确定拨款计划,并上报给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经同意后,后勤保障处(基建办)按拨款计划进行进度款的拨付。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首先由后勤处现场施工员签字,然后由后勤处处长签字、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签字、院长签字、财务处处长签字后再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2.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及设备费等其它费用按上述要求执行。
3.按照规定,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的30%以内。
4.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6.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
7.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8.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9.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10.5%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保修法的规定,满足保修期要求,在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分批支付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支付必须经使用部门及后勤保障处、物业同意后,再按工程款支付办法支付。
11.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总监及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工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投资监理审计后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制度进行进度拨付。
第六十二条 要求总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学院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后勤保障处(基建办)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后勤保障处(基建办)。
第六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六十六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制度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编制工程决算书,并与齐备的原始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后勤保障处(基建办)。
2.未经审计的决算不得进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由经学院监察室招标的中标审计单位进行。
3.工程决算终审后,将审计报告报财务处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作为基建工程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院各项基建工程、较大修缮工程,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学院监察室要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在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管理办法和审计手段,积极推进工程建设跟踪审计,从工程建设立项、开工、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审计。
第六十八条 对学院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监察室要做好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学院各项工程建设造价进行审计。监察室要积极配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六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后,学院财务处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学院院长是基建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纪和廉政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职责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违规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监察室根据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通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并记录在案。失职失察者,依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干扰阻碍监察审计领导小组正确行使职责的行为,视情节严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时间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工作失误的,被行政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院领导、直至学院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七十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建立基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院在基建工程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学院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 学院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院;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七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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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维修项目具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的管理,保障学院房屋、设施的使用安全,保证维修质量,促进学院维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指学院房屋、设施维修项目是指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对由学院使用和管理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节能改造(以下简称“维修项目”)。不包括新建、改建、抗震加固、加高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建筑物、体育场地、绿化场地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技防、防雷、通讯网络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使用上海市财政资金的维修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维修项目应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以及学校总体规划,满足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维修项目应“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确保安全、经济适用”,统筹结合节能改造、消防、技防、防雷、水电煤扩容等专项改造,提高工程综合效率。
(三)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维修项目的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维修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学校维修项目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维修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学院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分管维修项目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后勤保障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内审室、教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建立健全维修项目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等各项制度。工作小组由学院后勤保障处牵头负责,参加领导小组的各职能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条 根据维修项目的需要,可设立学院监察小组对维修项目进行整体监察。作为维修项目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维修项目全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学院党委会负责。学院监察小组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学院纪委、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是主管学院维修项目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维修工作特点配齐、配强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专人专岗、责任到人、管理归口、管修合一。其职责为:
(一) 负责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报建、编制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组织或委托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等。
(二) 依据学院批准的维修项目计划,代表学院(甲方)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及质量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
(三) 在合同签订中一定要有材质数量等相应明细进行约定,在施工中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监督。
(四) 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五) 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汇总工程结算资料送审。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专项维修项目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合后勤部门进行维修项目设备的招标、合同签订,采购及有关管理;学院监察室负责维修项目的审价及对维修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控。
第十条 学院房屋、设施的使用人应依法履行使用安全职责,定期对房屋、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后勤保障处,确保房屋、设施的使用安全,满足正常的教育教学和业务开展等需求。
第十一条 学院维修项目工作应建立责任制,学院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的组长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机构或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机构或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项目,均应按照《学院年度专业建设配套基础建设(改造)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的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学院后勤保障处。
第十三条 学院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总体规划及各部门因教育教学需要所报申请拟实施维修项目内容,由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拟维修项目进行初步论证,论证通过后上报学院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立项必要性的决策。
第十四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按照上述决策,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维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办公会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结合上海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围绕学院重点专业建设,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安排、房屋设施使用情况、年度预算使用要求及资金总量情况对维修项目方案进行审议,遴选确定维修项目立项计划,并以公文形式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年度入库项目名单,根据“轻重缓急”原则,从入库项目名单中遴选、确定年度拟实施项目,并委托工程咨询、设计等专业单位开展拟实施项目的方案设计、意见征询、经费概算等前期工作,形成项目申请报告,并以公文形式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步完成预决算系统的填报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出库项目名单,按照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规定,对投资额达到报建要求的维修项目,赴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安全质量报监和申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对维修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学院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开展维修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对维修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维修项目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院必须向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维修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招标书。
第十九条 学院对维修项目进行招标时,应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维修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则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对维修项目进行招标时,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维修项目进行招标时,对于分散采购的维修项目,学院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文件须经学院后勤保障处会同学院监察室共同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的,在招标文件中应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限价、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维修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学院和总承包单位(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监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维修项目,由后勤保障处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要监督设计单位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六章 项目合同订立
第二十七条 维修项目合同(协议)的订立必须按照学院《各类合同签订流程和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中标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学院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维修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协议)签署工作。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起草合同(协议),经按照学院《各类合同签订流程和操作办法》流转后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不得订立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合同采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的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维修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应服从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图进行施工。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进入现场前,由学院后勤保障处与学院安全保卫处共同协商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要督促、检查各施工企业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做好针对性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必须按工程管理程序组织施工,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维修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维修项目。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后勤保障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
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必须经后勤保障处同意后上报学院内审室,经书面同意后,在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三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对项目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维修项目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维修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院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
第四十条 后勤保障处委派的项目经理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建立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委派的项目经理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后勤保障处委派的项目经理报告。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并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四十二条 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牵头负责对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项目进行现场会签。参加人: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人、后勤保障处委派的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监察室负责人(会签单附后)。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管理中,后勤保障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不得随意压缩。
第四十四条 维修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后勤保障处负责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维修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必须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增减工程的管理。
合同价款以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不含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单位提出报后勤保障处例会同意后,再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及委派的项目经理组织监理单位、负责经济工作的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附现场签证单)。
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除必须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必须经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维修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现场施工员负责监督维修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对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得使用。
须送检的,应在后勤保障处委派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见证员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十八条 学院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院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条 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后,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及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协同经办人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及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后勤保障处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协同经办人在自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协助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五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维修项目,必须符合建筑项目质量标准的规定,市质量监督站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要进行校内工程竣工验收,该项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组织实施。参加人:后勤保障处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后勤保障处现场施工员、监察室负责人、物业相关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会签单附后)。
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及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校内竣工验收同意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质量保修期满后,管理、使用等相关问题均由后勤保障处及使用部门负责。
第五十七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维修项目工程,不得擅自使用。确因学校特殊急用,必须经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经院长办公会及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章 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
第五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校维修项目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项目工程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学院维修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执行维修项目工程财务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符合学院招标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要求执行,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维修项目财务报表。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要严格实行维修项目工程项目按年度计划的预算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付款手续应齐全。学院后勤保障处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控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学院监察室对维修项目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价,随时控制材料价格,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决算和审价。学院财务处按审价报告进行工程的结算,并及时编制项目结算报告报送上海市教委。如有结余资金,按照上海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
1.工程进度款支付制度:后勤保障处将当月完成工程量上报给财务处,后勤保障处按照财务处给定的当月工程款(用款额)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确定拨款计划,并上报给学院分管维修项目工作的院领导,经同意后,后勤保障处按拨款计划进行进度款的拨付。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开具正式发票,首先由后勤处现场施工员签字,然后由后勤处处长签字、学院分管维修项目工作的院领导签字、院长签字、财务处处长签字后再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2. 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及设备费等其它费用按上述要求执行。
3. 按照规定,维修项目工程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的30%以内。
4. 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5.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6. 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
7.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8.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9. 5%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保修法的规定,满足保修期要求,在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分批支付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支付必须经使用部门及后勤保障处同意后,再按工程款支付办法支付。
10. 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总监及后勤保障处工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投资监理审计后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制度进行进度拨付。
11.项目竣工时,总的付款金额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的80%以内;工程结算后最多支付到审价结算款的95%,余下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
第六十一条 要求总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学院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后勤保障处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后勤保障处。
第六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维修项目工程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未经审价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六十五条 维修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制度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编制工程决算书,并与齐备的原始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后勤保障处。
2.未经审价的决算不得进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由经学院监察室招标的中标审价单位进行。
3.工程决算终审后,将审价报告报财务处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作为维修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各项维修项目工程未经审价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学院内审室要进一步加强维修项目工程的审计工作。在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管理办法和审计手段,积极推进工程建设跟踪审计,从工程建设立项、开工、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审计。
第六十七条 对学院比较复杂的维修项目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监察室要做好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学院各项工程建设造价进行审价。监察室要积极配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完成竣工结算审价工作。
第六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价后,学院财务处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院长是维修项目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纪和廉政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职责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违规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监察室根据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通报维修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并记录在案。失职失察者,依据有关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干扰阻碍监察审计领导小组正确行使职责的行为,视情节严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维修项目工程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要追究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时间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工作失误的,被行政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直至学院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维修项目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七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维修项目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院在维修项目工程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院行政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学院维修项目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 学院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院;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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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障处(基建办)
责 任 人:处长、主管副院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细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等文件规定。
三、条件和标准
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图内所有各项内容
2.完整的工程施工内业资料及竣工图纸
3.按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确认达到合格标准
标准: 1.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合同
2.与该工程有关的各种施工规范
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
四、申请与受理
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竣工图、内业资料及工程保修书等。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
五、审查与决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项目质量标准的规定,市质量监督站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要进行院内工程竣工验收,该项由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处长组织实施,参加人:后勤保障处(基建办)负责工程工作的负责人、安保处负责人、后勤保障处(基建办)现场施工员、监察室负责人、物业相关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流程图在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网站公布。
七、办事时限
总的时限应控制在3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按照《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重大项目建设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附: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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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