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7-01浏览次数:52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学生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工作,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7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19〕9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沪医保规〔2021〕2号)关于应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范围

我校所有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

二、缴费与期限

(一)市教委、市医保局统一规定缴纳时间和费用,个人缴费,由学校统一办理。9月份入学的外省市高职学生可从当年9月起免费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至本年度末,缴费是从下一年度开始。入学前原享受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的上海籍学生,统一转为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二)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延期至当年12月31日。

三、学生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与上海城镇居民中小学生一样,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2021年是每人每年180元。缴费时间及方式待学校通知。

四、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学生在本校医务室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按规定个人自负每次不超过10%。

(二)学生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是:

1.学生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为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医疗费用结算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负40%。

 

医疗机构

住院

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一级医疗机构)

50元

80%

二级医疗机构

100元

75%

三级医疗机构

300元

60%

3.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医疗机构

门急诊

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一级医疗机构)

300元

70%

二级医疗机构

60%

三级医疗机构

50%

4.不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学生医疗报销范围。如:救护车,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打架斗殴、宠物咬伤、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

五、就诊方法

(一)住院

1.住院实行定点医院和转院及急诊住院三种方式,学校住院的定点医院是中山医院。住院学生凭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到学校医务室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凭该结算凭证到医院结帐,医院会直接折算学生该付的费用,不用回学校报销。

2.外省市学生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在户籍所在地发生急诊(不含门诊)住院或休学期间在户籍所在地门急诊住院,应到当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把报销材料(见六报销方法)交到学校医务室,由学校统一去奉贤区医保局申请报销。

3.寒、暑假期间在本市住院的学生,先告知辅导员,凭“住院通知书”复印件、学生证、身份证与医务室医生联系并取得“住院结算凭证”。

(二)普通门急诊

1.普通门诊实行学校医务室就诊。在学校医务室就诊者必须带好校园IC卡或学生证。接诊医生根据学生病情酌情处置,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医生开据学校转诊单,凭转诊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如遇紧急和特殊情况无法开据转诊单,应与辅导员联系,由辅导员向医务室说明情况,征得医务室医生同意后方可就诊。

2.急诊可在发生地或居住地附近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3.在医务室就诊流程:挂号→就诊→处方签名→结算→取药

4.寒暑假、节假日期间就诊:市区学生门诊必须在户籍或居住地附近的指定医院就诊。指定医院为:奉城医院,中山医院、仁济医院(浦东、浦西)、华山医院、瑞金医院、市六医院、新华医院、同济医院等三级医院及其分院;郊县(区)崇明、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奉贤的学生可在各区中心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外省市学生可在居住地附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六、医疗费报销方法

(一)报销所需凭证

1.门急诊需凭:医院就诊病史、发票原件、学生证复印件、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2.外省市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病史和出院小结、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二)报销流程

由医务室医生审核,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审核时间:奉贤校区星期一和星期三中午12:00~13: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审核地点:奉贤校区学校医务室。

(五)报销办法:每月25日由学校医务室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处,次月18日前,学校财务处将报销金额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七、注意事项

(一)IC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使用他人IC卡。

(二)在合资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就诊的均不予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三)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学生手册及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如实施新的学生医保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医保办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奉贤校区医务室咨询电话:57131333-1783

附件1:学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学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3:学上海市定点医院

附件4:自费范围

附件5:急诊范围

附件6:医药费报销流程

附件1

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后勤分管校长    副组长:学生分管校长

组员:后勤保障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附件2

学生医保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后勤保障处处长

成员:财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及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医务室负责人

秘书:医务室负责人(兼)

附件3

上海市定点医院

市区:奉城医院、同仁医院(原长宁区中心医院、天山中医医院、中山医院、仁济医院(浦东、浦西)、华山医院、瑞金医院、市六医院、新华医院同济医院及其分院;

郊县崇明、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奉贤各区中心医院。

 

 

附件4         

自费范围

以下项目属于医保学生自费,不予报销:

1.未经同意在校外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

2.在私人诊所就诊的均不予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3.票据中诊察费、特需服务、自费药品、材料费、“其他”等项目。

4.各种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5.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陪床费、陪员管理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等。

6.咨询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如白蛋白)、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7.自行参加的各种体检的费用,注射预防用药、接种费。

8.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门诊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疗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 ;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9.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10.各种磁疗用品费。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及其他违纪行为、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费用。

12.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13.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14.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品)、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的一切费用。

15.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报销。

附件5

急诊范围

1.急性发热性疾病者

2.严重哮喘,呼吸困难者。

3.各种急性出血。

4.各种急性肠道消化道炎症。

5.昏迷。

6.严重高血压或血压波动剧烈,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者。

7.急性泌尿道疾,患尿频、尿急、血尿、急性肾功能衰竭。

8.急性腹痛。

9.癫痫发作。

10.急性中毒、外伤、烧伤、烫伤等意外事故。

11.其他急性发作的疾病。

附件6            医药费报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