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创新型人才,更好地发挥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创业实践育人功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专门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成立管理委员会,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整体规划、年度预决算、机制创新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及孵化基地咨询培训中心组成。
孵化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由学生处牵头负责,主要负责:
1.制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2.负责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全面管理。
3.协调学校各部门提供基地运营过程的相关保障。
4.定期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5.不定期召开项目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精神、交流项目运作情况、提出规范运行要求。
第四条 孵化基地咨询培训中心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牵头负责,主要负责:
1.宣传、贯彻国家创新创业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负责对全校师生开展创业创新活动的咨询、指导和培训工作。
3.联系、沟通校外培训、校外考察、调研活动。
4.配合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第三章 基地职责
第五条 孵化基地主要职责:
1.免费为每个入驻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免收水电费,配备统一管理的网络与电话端口、水、电等基本设施和条件。
2.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化的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会计等咨询服务,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3.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企业。
4.组织开展创业学生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5.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第四章 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六条 入驻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读学生,必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成绩优秀,无失信行为及处分记录。
2.创业项目必须结合学校专业特色,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创新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投资小、见效快,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好开发前景。
3.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4.创业项目须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
5.创业项目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6.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参加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不接收以下项目申报: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房屋中介、网吧、成熟的商品售卖系统等。
7.遵守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
8.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驻程序
1.申报。项目建设实行项目主持制,项目主持人需填写《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请表》。
2.初评。各二级学院从本单位申报项目完成初评,并择优推荐报学校评审。
3.专家评审。通过二级学院初评的项目可申报学校项目,孵化基地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立项的原则、选题的范围及申报条件,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在审阅材料和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入驻项目。
4.公示。对于拟定入驻项目,学校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
5.入驻。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规范经营。
第五章 创业项目经营模式
第八条 项目在基地孵化时间一般为一年,个别综合性团队项目建设周期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一年。孵化期间,孵化项目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之内须以书面形式向基地报告财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连续两个季度不报告的,基地可以告知该项目撤出基地。
第九条 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孵化期满后,项目主持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成果。成果形式可采用作品、产品、系统开发、设计方案、专利等能实际反映项目创新成效的形式。
2.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背景及意义;(2)项目总体设计及主要内容;(3)完成情况及成果特色与创新;(4)存在不足与改进;(5)自我评价及建议(6)参考文献等。
第十一条 入驻的项目由孵化基地组织专家验收和备案,并将验收结果在学校公布。对于优秀的项目成果,学校将有组织、有计划地支持项目的市场化运营。
第七章 日常管理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行为规范
1.严禁擅自改变办公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进行有碍基地整体观瞻和原有功能的改造及添加不必要设施。
2.基地内严禁做饭、住宿,不允许出现违法乱纪活动,办公公共区域严禁吸烟。
3.基地提供的用品要正确使用,合理保养,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4.严禁擅自增加和改动原有用电设备和线路,由此引发线路故障、触电事故、火灾,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与法律责任。
5.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暖气、加热棒等非办公用电设备。若违规使用,将停止供电。对因违规使用电器设备造成线路故障的,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与法律责任。
6.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农药、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带进或存放在孵化基地。
7.自觉维护基地安全,各创业项目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都应立即向基地报告。
8.各创业项目必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9.基地正常工作时间为8:30-21:30,应按规定时间作息,如需加班,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地备案。
10.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严禁私架路由器,不准长时间占用大量带宽。对违反者,将限制其网络使用,若产生损失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11.严禁利用网络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反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对违反者,将停止其网络的使用,对情节严重者,将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基地会不定期的召开项目负责人会议,会议向项目成员传达上级精神、阶段性地交流项目的运作情况,各项目必须准时参加。
13.各项目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参观工作及展示工作。
14.项目负责人毕业或因退学注销学籍,项目应在一周内退出基地。
第七章 创业人员及团队的退出
第十三条 协议期满退出
协议期满退出孵化基地的,可按照基地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
第十四条 自动申请退出
协议期未满、因个体原因要求提前退出孵化基地的,可提前两周向基地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 勒令退出
协议期未满、但行为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地有权按要求勒令其一周内退出。协议期未满,但长期空置办公场地,浪费环境资源的,基地有权缩减其办公空间或勒令退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